【衢州】龙游县教育局 2023年春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量: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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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和《浙江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3〕1号)要求,现将龙游县2023年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龙游县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衢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
二、申请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户籍在龙游县内的社会人员;
2.在龙游县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3.在龙游县学习、工作、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包括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居住地在龙游县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且在衢州市参加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
4.在龙游县服役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1年及以前入学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可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考试要求
1.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页面(ntce.neea.edu.cn)查询。
2.属于免试认定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
(三)普通话等级要求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四)身体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参加当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达到合格。
(五)其他要求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填报信息必须准确,因错报、瞒报而造成的后果申请人自负。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报名
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实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3日8:30—5月7日17:00。
2.报名方式: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具体操作详见“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附件1)
注:根据系统提示进行网上申请报名,上传的个人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的照片须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同时上传本人打印签字的《个人承诺书》照片。上传后请查看清晰度,确保清晰可辨认。
(二)体检
申请人须参加体检全部项目,请申请人根据本人身体情况酌情安排。未参加体检或体检项目不全者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
1.体检时间:2023年4月3日至5月12日
2.体检地点:
衢州市中医院,咨询电话:0570-3083395
衢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8881163
龙游县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7212127
江山市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4033039
常山县人民医院,咨询电话:0570-5039161
开化县中医院,咨询电话:0570-6013937
3.体检注意事项:
(1)带本人身份证。
(2)体检费自理。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认定体检时,经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已怀孕的,可以免做胸透检查。申请人自带怀孕证明的,不予认可。备孕和哺乳期的人员一律不免检胸透。
(4)请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合理安排体检时间,按照防疫要求,就近体检,减少聚集。
体检使用的《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请提前自行下载。表格中请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联系电话”等栏,并贴上本人照片。(须于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照片一致)
(三)现场确认
申报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龙游县认定机构”组织的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1.确认时间:2023年5月10日-5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现场确认网络系统将于5月12日17:00关停,请申报人员务必备齐所需的所有材料、按期参加现场确认,逾期恕不受理。
2.确认地点: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无差别受理11-20号窗口(龙游县鹏程路18号)。
3.随带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或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3)近期本人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其中1张粘贴在体检表上(须与系统中上传的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上传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并请在照片背面备注上自己的姓名;
(4)出具以上指定医院的《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证明》,注意区分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附件2);
(5)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需提供服役部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4.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普通话等信息验证通过的,无需携带以下材料;未通过的,必须携带相应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打印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前入学的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不提供此项证明);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结果查询
申请人可适时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个人各个申请时段的状态。申请状态一般有6种,即“网报成功,等待现场确认”“申请材料不全”“已现场确认,等待资格审核”“审核通过未编号”“审核通过已编号”和“认定未通过”等。其中,“审核通过未编号”“审核通过已编号”表示已通过教师资格认定。
(五)送达
申请人可网上报名时选择资格证书的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填写时请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尤其保证邮寄地址能正常收件,否则后果自负;现场领取地址为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统一出件窗口(龙游县鹏程路18号)。
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并选择邮寄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寄出。收到相关材料后,请将认定申请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袋,并妥善保管。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认定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在申请认定中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申请人可提前通过龙游县教育局向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2.咨询电话
龙游县教育局联系人:童老师,0570-7110139。
3.公告网址
龙游县智慧教育网:http://ly.zjer.cn/
4.网上交流
为方便工作交流,请申请人扫一扫以下微信二维码加入龙游县2023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交流群。
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2023年
2.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龙游县教育局
2023年4月2日
附件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1.首页入口
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将看到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如下图。建议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进行后续操作。
2.登录步骤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进入申报系统的入口为。
注意: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登录,不可以办理定期注册业务。
2.1申请人账号注册、忘记密码
2.1.1账号注册
账号注册和实名核验的操作方法,请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账号注册使用手册”。
2.1.2忘记密码
如果遇到忘记密码的情况,申请人可点击登录页面中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密码重置界面。
选择本人在系统中注册的证件类型,正确输入与之对应的证件号码及姓名(任何一项选择或填写错误,都无法找回密码),点击“”按钮,您可以看到三种密码重置方式:
(a)邮件重置密码(b)短信验证重置密码(c)微信验证重置密码,通过选择不同的密码重置方式来完成密码重置。
通过邮件重置密码:您的注册邮箱将收到一封密码重置邮件,点击邮件中的链接地址进行密码重置。(链接地址24小时内有效。如无法正常操作,请复制链接到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中操作。)
通过短信验证重置密码:请您点击,输入短信验证码,填写新密码,确认新密码后点击按钮。在此界面您可以确认手机号码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可按网站首页“常见问题2”的说明发邮件申请修改。
通过微信验证重置密码:忘记密码前做过微信服务号关联的用户,可通过微信验证进行密码重置。扫描页面中的二维码后,关注中国教师资格服务号,进入对话页面,点击屏幕下端的“重置密码”,输入新密码,再确认密码,点击“重置密码”,即可重置成功。忘记密码前未进行过微信服务号关联的用户,暂不支持使用该方式重置密码。
注意:如果您在账户注册或重置密码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参考网站首页“常见问题”栏目相关说明处理。
2.2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
(每一项都要手动输入)
在登录页面,申请人正确填写自己注册的账号(证件号码)和密码,拖动滑块补全拼图验证码,点击按钮完成登录。
2.2.1首次登录完善个人信息
登录成功后,对于注册后首次登陆的或个人信息没有完善的用户,须先完善个人身份信息,填写民族信息。对于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注册的用户,需要补充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及港澳或台湾当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对于证件类型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用户,还需补充相应通行证号码。检查无误后,点击按钮,完成个人信息的完善和提交。
建议您通过微信扫码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服务号,并与本系统账号绑定,以便于忘记密码时进行密码重置。
2.2.2个人信息中心
点击“个人信息中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界面中包含六个模块:个人身份信息、教师资格考试信息、普通话证书信息、学历学籍信息、学位证书信息、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1)个人身份信息
此模块可以修改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核验、修改密码、修改手机号码等。
如需修改姓名,请在实名核验页面中修改。实名核验通过后,姓名方可修改成功,如实名核验未通过,则姓名不会修改成功。
修改成功后,请注意更新您的证书及报名信息(点击修改后直接提交即可;证书信息以实际情况为准,如无错误则不需变更)。
如因证书已在报名业务中使用、报名信息已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无法修改,请联系您的认定机构,或发邮件至jszgwb@163.com联系我们。
(2)教师资格考试信息
如果您是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此处将呈现您的考试合格证明上的相关信息(系统自动同步,此处无需用户自己维护和填写)。
注意:如果您的考试合格证信息未能成功关联,请确认您本次注册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等个人信息是否与考试合格证明上的个人信息一致。或参考网站“常见问题”栏目相关问题说明处理。
(3)普通话证书信息
在此模块下点击按钮,出现证书新增对话框,请按照右侧的操作步骤进行操作
a. 在“核验证书”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核验”按钮,系统将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对应普通话证书的相关信息。
b. 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用户信息是否与普通话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书编号"一致。
c. 本系统数据来源为“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 http://www.cltt.org/提供的2007年之后普通话数据。经上述步骤仍核验不到证书信息,请选择“录入证书”类型,补全相关信息(普通话信息分数栏必须填写数字)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核验完成和添加完成在普通话证书信息目录下都会添加一条记录。“待核验”状态在认定中不会改变。
e. 此处的“免测”仅针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校申请人。
(4)学历学籍信息
学历信息:在此模块下点击按钮,按照操作步骤进行证书核验,在“核验学历”类型下,输入证书编号,点击'按钮,系统将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信网)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取对应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的相关信息。如果核验不到信息,请检查当前核验的用户信息与学历证书信息中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书编号"是否一致;如果检查无误后,仍然核验不到的证书信息,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补全相关信息并上传对应的电子版证书(图片大小小于190KB,格式为JPG),待现场确认时人工核验(中师、幼师及其他中专学历,请选择“无法核验的学历”类型)。如您所持有的学历为港澳台地区学历或者国外留学学历,请选择相应类型进行操作,补充完善学历证书信息,并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电子版以备认定机构人工核验。
添加学历证书时,如您所毕业的学校不在可选范围之内(查询不到),您可点击“新增学校”按钮,填写相关信息,而后点击“新增确认”即可。
注意:填写认证书编号时,如遇到使用方括号的情况,请使用【】而非[ ]。
核验完成和添加完成在学历证书信息目录下都会添加一条记录。应届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期,且未取得毕业证书)不需要录入学历信息。
学籍信息: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认定报名过程中“同步学籍”。学籍信息可以在个人信息中心显示,但不能个人信息中心录入。
(5)学位证书信息
根据您学位证书上的真实信息,补齐本页面上所空缺的信息。目前系统尚未实现学位的在线核验,学位信息添加成功后,需现场确认时人工审核。
注意:如果您没有获得学位证书,请在“学位名称”处选择“无学位”,学位证书编号会自动对应为“无”。学历符合认定要求的,无学位不影响认定。
应届毕业生(在校最后一学期,且未取得毕业证书)无需录入学位信息。
(6)教师资格证书信息
如果您是在2008年及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是2012年及以后)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在“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下将列出该证书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完善个人信息后,点击顶部导航栏中按钮,可看到页面中“业务平台”界面,如下:
在业务平台页面中,您可以看到导航栏、业务办理记录及业务模块(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在职教师定期注册)。
3.教师资格认定业务办理
3.1阅读须知、查询工作开展情况
在业务平台页面下,选择教师资格认定业务模块,首先点击按钮,仔细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必读中的内容。
阅读完毕后,请在右上角点击按钮,返回业务平台,选择教师资格认定业务模块下,点击按钮,您将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查询页面
如您无法点击报名按钮,且可见其颜色较右侧定期注册报名按钮较浅,则您点击了错误的入口,回到首页重新点击进入即可,不必重新注册账号。
选择省、市、资格种类、认定机构、确认点信息来查看认定机构是否开通网报业务,如果已开通,点击按钮,进入到认定报名申报协议界面。如认定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工作,请根据页面提示信息,联系和咨询对应认定机构,获取具体认定工作安排的信息。
3.2正式报名
请注意,所有环节均完成,生成报名号之后方为报名成功!
请仔细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协议,阅读完毕,请勾选下方“本人已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协议”并完全同意。”及“本人授权中国教师资格网向有关部门查询本人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并将其结果应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的复选框,
点击进入填写身份信息页面:
(1)“请选择考试形式”:
①以“国家统一考试”形式参加认定,请选择本人名下考试合格证明信息(资格认定报名时间在合格证有效期内的方能选择使用);
②以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参与认定(含高校及省考申请人),则点选“非国家统一考试(含免考)”;
③如您已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报名时该证书处于有效期之内,则可选择“免试认定改革人员”,进行相应资格种类及任教学科教师资格的认定。该项仅限2021年及以后纳入免试认定改革且取得上述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2)选择普通话证书信息:选择参与本次认定的本人名下的普通话证书信息。如您没有在个人信息中心添加信息,请点击“添加普通话证书”按钮进行添加。
此处的“免测”仅针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校申请人。
(3)选择是否在校生。如果您为非在校生,或已经取得了毕业证书,请在“是否在校生”处,选择“否”,并选择相应的学历和学位信息。(如果您没有获得学位证书,请点击按钮,在“学位名称”处选择“无学位”,学位证书编号自动对应为“无”。)如您没有在个人信息中心添加信息,请点击添加按钮进行添加。
如果您是大专及以上在校生(仅限全日制最后一学期),且尚未取得毕业证书,请在“是否应届毕业生”处,选择“是(未取得毕业证书,在校最后一学期)”,并点击按钮,获取在校学籍信息。
注意:请先查询您在学信网的学籍信息是否正确,如转专业后学信网信息是否已更新、有无已退学的非全日制学籍等。如存在以上情况,请务必通过学校先变更学信网学籍信息,完成变更后再于此处进行学籍同步。此处学籍同步后,您的学籍信息将无法再次同步。
如您的学籍不可同步,或同步到的学籍与您期望的不符,请点击按钮补充学籍信息。填写本人学籍信息(只有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申请人才符合认定要求),点击按钮,上传信息。如果添加信息有误,请点击按钮进行修改。
(4)点击按钮,进入选择认定机构界面。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填写认定所在地详细地址,选择认定所在地信息、认定机构信息及确认点信息。
注意:在选择认定机构时:
如果教育局设置了网报计划但没有安排确认点,则显示“该机构未设置确认点,请联系所选的教育局。”
以上情况请联系和咨询相关认定教育局,进一步了解认定机构工作安排。
如果您当前报名的时间不在教育局设置的网报时间段内,则显示“当前时间不在该机构的网报时间段内”。请按系统提示时间进行网报。
(5)在填写认定信息页面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人的认定信息,并上传近期本人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照片大小小于190k,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宽度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须与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不要求与考试报名时为同一底板),如需修改请点击图片,重新选择。
(6)请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7)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如果教育局支持邮寄,您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并详细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
(8)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个人简历信息。
(9)填写完成后点击按钮,看到确认信息页面,请仔细核对信息,如有错误,请及时在本页面更改,如确认无误,点击按钮,看到注意事项页面,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
(10)点击下一步按钮,将看到报名信息提交页面,在此页面您将看到个人承诺,请仔细阅读个人承诺,并在页面下方勾选是否同意,如选择不同意,点击按钮后,您将放弃本次报名,返回业务平台;
选择同意,点击按钮,将出现申报提醒页面,为报名成功,请仔细阅读页面中的内容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11)点击按钮,将返回业务平台页面,请您务必在系统“业务平台”页面“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模块下,点击按钮,将会出现报名记录,点击“”按钮,查看相关内容,在认定状态处查看认定进度,且在规定时间内按认定通知或公告要求携带各项需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您可在右侧操作栏内,点击申请表预览按钮,查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特别要检查个人照片和个人承诺书是否清晰完整,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及时按要求修改。
如需修改报名信息,请在教师资格认定信息记录下,点击右侧操作栏内的修改按钮进行修改后提交。
如您需要更换所选择的考试合格证明或改为以非国考身份报名,需要先修改考试合格证明,提交一次,而后再修改其余信息。
注意:请先查看认定状态是不是“网报待确认”。如果不是,需要联系认定机构修改认定状态至该状态才可以修改报名信息。学籍、普通话、学历、学位证书信息需在个人信息中心中修改,并在修改后重新提交报名信息。
此前已用于过教师资格认定的证书信息不可修改,如确有必要,请通过网站首页“咨询服务”栏目联系方式联系我们。
注意:如果您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常见问题”相关说明对照处理。如果仍有不能解决的问题,请按网站首页下面“咨询服务”提供的方式发邮件或打电话定位并解决问题。
附件2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修订)
身份证号码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既往病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 黄( ) 绿( ) 蓝( )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 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 ||||||||||||||||||||||||||||||||||||
肝脏功能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
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12月制订)
身份证号码 | 一寸照片 | |||||||||||||||||||||||||||||||||||||||
姓 名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既往 病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 ) 黄( ) 绿( ) 蓝( ) 紫( )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 脾 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 米 | 右耳 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部透视 医师签名: | ||||||||||||||||||||||||||||||||||||||||
化验检查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滴虫 | 检查者 | |||||||||||||||||||||||||||||||||||||
淋球菌 | 梅毒螺旋体 | |||||||||||||||||||||||||||||||||||||||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 | 其他 | |||||||||||||||||||||||||||||||||||||||
肝脏功能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医院盖章) |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说明: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 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原文链接:https://www.lyeduyun.com/index.php?r=portal/content/view&sid=330825&id=6014278&lid=&contentid=&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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