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教育法》精华提炼
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量: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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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教育法》精华提炼
今天带大家学习“教育法”的内容,这也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中的重要部分。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条款呢~~~
综合素质中的教育中的《教育法》考察我们的题型是选择题。
重要条款: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法)
2、有合格的教师;(有人)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场地)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钱)
第三十二条 【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教育经费制度】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七十一条 【经费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刑事、民事责任】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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