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也算违法?做老师也太难了吧!

发布日期:2021-05-19    浏览量: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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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开始我先来问大家一个问题:

你们上课都玩过手机吗?如果老师发现你在玩手机,当场没收了手机!还跟你说让家长来领!

你觉得王老师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案是:不合理

王老师侵犯了你的财产权!严格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只有你有手机的支配权!如果是家长买的手机,家长拥有手机的支配权!王老师没有权利拿你的手机!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法律法规中那些我们一定要知道的小知识点:

法律法规中的“数字”

1.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两条法规也常常是混淆点,同学们可以记忆“招工16成年18”。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这两条法规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那么我们便可以记忆“义务教育967”。

 

6.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节,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这两条法规我们同样可以放在一起记忆“30申诉60调解”。

 

法律法规中的“责任”

民事责任:此类法条多数涉及较轻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以及“侵占”。

典型法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所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72条)

 

刑事责任:这类法条往往涉及的责任最重,如“构成犯罪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典型法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3条)

 

行政责任:与行政责任相关的法条在排除上述两种责任之后就非常容易选择了。多数由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