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年年考的法律法规考点
发布日期:2021-08-03 浏览量: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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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教育法规内涵: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考点二
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
考点三
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考点四
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考点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考点六
教育啊立法的四个步骤:
教育法律草案的提出、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的公布
考点七
教育法规的四个功能:
规范功能、标准功能、预示功能、强制功能
考点八
教育法规的四个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保障作用
考点九
教育法律法规的组成要素:
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考点十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考点十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
考点十二
法律事实:
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之为法律事实。
考点十三
教育法律责任的四种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其中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考点十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 有损害事实,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2)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3)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考点十五
教育法律救济的四种渠道:
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节渠道。
其中,行政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节渠道统称为非诉讼渠道。
考点十六
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 事后救济;
(2) 职权专属;
(3) 正当程序。
考点十七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
考点十八
教师申诉程序:
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