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资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增内容

发布日期:2021-09-02    浏览量: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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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大纲这些年来没有什么大的改动,所以每年的考察内容都是差不多的。但今年下半年的考试中,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了修订,这正是《综合素质》的必考知识点。因此,2021年下半年的教资内容也将随之改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对比

1、原条文: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修改为: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有限发展。

2、原条文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修改为: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原条文: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修改为: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原条文: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